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全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全县所有区域调整为禁燃区。
二、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等实际,我县高污染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Ⅱ类(较严)”类别,具体为: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园区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必须拆除到位,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必须使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应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要求,实施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提标改造。
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县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电、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2020年5月2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灌政通〔2020〕3号)停止执行。